“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公民隐私权的明确规定”,湘潭市湘君律师事务所盛照清律师介绍,一般认为,隐私权是公民个人生活的私密权,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。学生公寓的走廊在进入寝室前,任何人可自由通行,不属个人私密空间。因此,为公共安全考虑,在公共走廊里安装摄像头,应该说没有侵犯学生的隐私权。
“个人认为,女生公寓走廊装摄像头不合适。”湘潭大学法学院涂四溢老师认为:与超市、办公楼等有所区别,学生宿舍不应算作严格意义上的公共场所,学生宿舍就和房屋差不多,在人家家门口安摄像头明显不合适,这种将私密空间由学校控制的做法,很容易造成对学生私人权益的侵害。我国尚无关于公共场合安装摄像系统的全国性法律法规,涂四益认为这个领域的立法已非常迫切,“另外,谁来承担保护隐私的责任?法律应当明确谁安装谁负责的原则。”(记者 李志宏 通讯员 刘超)